一、个人简介武华杰律师,自2005年正式执业,深耕法律服务行业二十余年,专注商事争议解决、经济合同、不动产交易等核心法律领域,积淀了深厚的实务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多年来,先后供职于多家专业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武华杰律师
手机号码:13669875800
执业证号:14419200610167687
执业律所: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87号电信大楼2楼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一般由承运人担责。赔偿标准分保价与未保价,保价按保价额赔,未保价按实际损失赔但最高不超资费三倍;完全损毁和部分损毁算法不同。若因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包装缺陷、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等致损,承运人举证后可不赔。签收前货物丢失或损毁,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买受人原因或路货买卖另有规定。为帮您解决问题,整理了法律和案例,希望能帮到您。如果您在东莞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欢迎直接联系武华杰律师。 一、物流运输过程中商品损坏谁负责 物流运输过程中商品损坏承运人负责。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损坏的赔偿标准如下: 1、完全损毁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2、部分损毁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运输过程中商品损坏索赔需要提供的材料: 1、货物破损照片; 2、索赔申请函; 3、提供货物具有法律效应的货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如下: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三、哪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在举证后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自然消耗; 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或规定,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7、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装载货物时正确的做法: 1、做到轻搬轻放,先装直达、后装中转,远距离的在里、近距离的在外; 2、重的货物放在车辆的中心,并装在轻的货物前,轻重搭配,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质量分布均衡; 3、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实不压虚,重心尽可能降低; 4、有包装的在下、无包装的在上,标志向外、箭头向上; 5、在空隙处加入填充物,将车厢充满; 6、在车门外加隔离物,避免开车厢门时货物脱落。 综上所述,承运人该不该赔偿,是否可以不按托运人主张的赔偿金赔偿等,是需要承运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否则就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托运人的主张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买家签收之前货物丢失或者损毁的风险由谁承担 在买家签收之前货物丢失或者损毁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根据相关规定,标的为动产的以交付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标的为不动产的以登记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所以,在货物交付之前,物权并没有发生实际转移,也不由买方实际控制,货物一直由卖方掌控,风险由卖方承担更为合理。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货物在运输中损坏、丢失,到底谁赔、赔多少,往往要看合同约定、是否保价、证据是否充分。承运人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要担责,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包装缺陷等情形,举证后可能免责。签收前的风险归属也有讲究,不能一概而论。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先固定证据,再结合合同和法律规定判断。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的武华杰律师长期在东莞处理商事争议和经济合同案件,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能给出务实建议。有需要可以联系武华杰律师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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