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简介武华杰律师,自2005年正式执业,深耕法律服务行业二十余年,专注商事争议解决、经济合同、不动产交易等核心法律领域,积淀了深厚的实务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多年来,先后供职于多家专业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武华杰律师
手机号码:13669875800
执业证号:14419200610167687
执业律所: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87号电信大楼2楼
货物运输中丢失或损坏,赔偿先看运输合同和托运单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托运人需举证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包装缺陷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等情形,举证后可免责。保价邮件按保价额赔,未保价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资费三倍。为帮您解决东莞可靠的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相关问题,整理了专业知识、实务操作、相关法律、案例等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若需要专业法律服务,可联系武华杰律师。 一、货物运输中丢了货物怎样赔偿 货物运输中丢了货物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赔偿。相关规定如下: 1、要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2、看是否有、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3、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哪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在举证后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自然消耗; 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4、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或规定,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7、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装载货物时正确的做法: 1、做到轻搬轻放,先装直达、后装中转,远距离的在里、近距离的在外; 2、重的货物放在车辆的中心,并装在轻的货物前,轻重搭配,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质量分布均衡; 3、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实不压虚,重心尽可能降低; 4、有包装的在下、无包装的在上,标志向外、箭头向上; 5、在空隙处加入填充物,将车厢充满; 6、在车门外加隔离物,避免开车厢门时货物脱落。 综上所述,承运人该不该赔偿,是否可以不按托运人主张的赔偿金赔偿等,是需要承运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否则就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托运人的主张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如下: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货物运输赔偿纠纷里,承运人和托运人常常各执一词,合同约定和证据往往决定最终结果。遇到丢货、损货,先固定运单、签收单、货值证明,再判断承运人是否具备免责事由。这类事情看着简单,实际举证责任划分很细,处理不好容易吃亏。如果在东莞遇到类似纠纷,或者需要买卖合同、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支持,可以找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武华杰律师聊聊。他2005年开始执业,长期扎根东莞清溪,熟悉本地司法实践,能结合你的具体情况给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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